鉴于我国不同地区的空气污染特征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,且PM2.5等新增指标监测需要开展仪器设备安装、数据质量控制、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准备工作,为确保各地按期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,环境保护部印发了《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(GB 3095-2012)的通知》,明确规定2012年在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,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,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,2016年1月1日在全国实施新标准的分期实施要求。上海市作为第一批实施城市之一,自2012年起率先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,并按照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和发布工作。